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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6-05-05 15:30:06 打印 字号: | |
  罪犯孟志平,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2003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8月2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6年8月25日。2012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沪高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孟志平于2014年6月10日被送入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

  现青海省东川监狱以罪犯孟志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共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罪犯孟志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东川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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