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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6-05-05 15:31:17 打印 字号: | |
  罪犯项兴富,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海省建新监狱以罪犯项兴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为由,建议将罪犯项兴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将罪犯项兴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建新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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