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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发布时间:2017-03-02 10:18:34 打印 字号: | |
  罪犯丁樱姿,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海盐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3日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8457.2元。宣判后,罪犯丁樱姿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依法核准了原判决。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丁樱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无故意犯罪,建议将罪犯丁樱姿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青海省女子监狱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29;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女子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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