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永红,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青海省西宁市人,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罪犯高永红曾于2005年3月1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青海省芒崖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宁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永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永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青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维持(2013)宁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高永红的定罪量刑部分。罪犯高永红于2014年11月19日被送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
现青海省女子监狱以罪犯高永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罪犯高永红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采取下列方式向本院提出意见:1、将异议投放于设置在各监区的意见箱;2、拨打本院电话。电话号码:0971-6163056;3、发电子邮件。电子邮箱:gysjet@126.com;4、邮寄信件。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159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邮编:810001。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