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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两级法院召开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工作座谈会
作者:西宁中院 杨 杰  发布时间:2017-08-15 14:52:59 打印 字号: | |
  为及时发现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案件办理,提高办案质量,7月31日下午,西宁中院组织召开了西宁市两级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工作座谈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纲、各基层人民法院主管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工作的分管副院长及审查部门负责人、我院立案庭全体审判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执行异议作为一种新设置的权利保护制度,从《民事诉讼法》中只有两个法条的模糊规定到相关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实施,法律规定逐渐完善,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现实作用。司法实践中,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期限短、法律关系复杂、制度构建不完善,审判人员在审查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且执行异议案件目前没有统一的审查原则和完善的审查程序,没有相对一致的裁判思路和处理方法,导致审判人员裁判自主性较大,各院之间裁判尺度不一。此次会议的召开,旨在讨论解决两级法院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共同面对的突出问题,为审判人员划定相对统一裁判基准线,保障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其应有的制度价值。

 座谈会上,各基层人民法院首先对各院2016年度及2017年上半年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汇报,主要包括收、结案量、审查部门、审查模式和审查结果等内容,并提出了案件审查过程中面临的疑难问题和解决意见。市法院立案庭庭长蒋清燕对本院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并简要阐述了立案、送达、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审查过程中需注意的重点问题。我院立案庭法官姜晓娟对本院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基层人民法院反馈的十四个疑难问题及其法律适用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会上,与会人员对提出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并以个案为例深入思考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基本思路和方向把握。

 听取了与会人员的发言并参加疑难问题讨论后,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纲首先对全市两级法院认真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从而对规范执行行为、降低执行风险、纠正执行错误产生的重大意义表示肯定。并对两级法院今后办理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工作要求:一、规范立案和审查部门,认真做好审查工作。立案庭必须要做到“有案必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求能顺畅进入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员不得干涉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工作。各院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部门,在严守审执分离原则的前提下,保证由业务水平高、审查思路明晰的入额法官负责审查。二、转变思想观念,正确认识执行异议程序对权利救济和规范执行行为的重要作用。执行异议的制度价值,旨在为执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司法救济途径,矫正或纠正不规范的执行行为。因此,各院都要转变对执行异议程序的认识和理解,从主观上重视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执行工作排除潜在隐患。三、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高效办结执行异议案件。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工作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条文更新快、涉及面广、特别规定多,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地充实、完善自身知识储备,提升理论素养,以更高效、优质的审结执行异议案件。四、要始终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审查原则。审判人员在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有利于化解纠纷,有利于保障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的思路办理案件。以解决问题为根本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判结果,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包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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