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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发布时间:2018-10-16 10:38:14 打印 字号: | |
  郭和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的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后,未向本院报告,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青执86号限制消费令和(2017)青执86号执行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限制消费令的内容为,你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决定书的内容为: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青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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