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增补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
公 告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进一步充实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企业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管理人进行增补。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次增补管理人工作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选任。
二、增补名额
本次增补社会中介机构、个人管理人不超过50家(人),具体增补数量由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报名情况等因素确定。
三、申报主体
在青海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上述社会中介机构在青海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个人均可申报。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或经营三年以上(截至公告日满三年;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以其开办部门的执业或经营年限为准),设立登记地或主要办公场所应在青海省。
2.律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律师5人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有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5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有专职税务师5人以上,清算事务所(公司)有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3人以上。
3.个人申报者应当从事过破产管理、强制清算事务。
(二)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管理人增补: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曾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时间未满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受理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曾因虚假诉讼受过处罚,或者执业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被追究责任的;
7.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申报材料
1.增补管理人申报表;
2.执业证书、依法设立文件或者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执业人员及破产团队成员基本情况;
4.业务和业绩材料;
5.业务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
6.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相关实务或理论研究成果、精品案例复印件;
8.行业自律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机构三年内有无被行政、行业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所提交材料按上述顺序编写目录、装订成册(营业执照、各类证书、研究成果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机构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即取消资格。
六、增补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初选产生的中介机构、个人进入评审环节。
2.评审实行评分制,主要考察:执业业绩、机构规模、破产执业经验、执业能力等。由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材料,?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审查,按照评审项目和计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适当考虑社会中介机构的类型和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拟增补入册名单。
3.拟增补入册名单将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法院官方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拟增补入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提出实名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公示期满后,对拟入册名单进行审查,确定最终的增补入册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同时按分数从高到低确定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三级管理人。
七、申报期限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应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报材料纸质版10份及扫描电子文档。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后,应当在3日内补充申报;逾期申报或者未按期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报本次增补管理人的权利。
八、评分考核标准
对管理人的评定实行评分考核制,满分为100分。
评分标准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
1.执业业绩(25分)
(1)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达到 100万元的,得基础分数5分;每超过50万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执业年限。每满 1年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执业表彰。因依法纳税、工作业绩优秀等获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每奖励 1次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机构规模(20分)
(1)从业人员。拥有10名专职律师的,得基础分数5分:每增加1名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办公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场所的,得基础分数5分;以自购房屋为办公场所且面积达100平方米的,得基础分数5分,以上面积每增加 50平方米,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执业经验(20分)
有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经验的,得基础分数10分。每办理或参加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起加4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执业能力(20分)
最近3年人均每年办理民商事案件15件的,得基础分数5分;每增加10件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5.其它综合因素(15分)
(1)能否保障企业破产、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工作顺畅,对办理案件进度的执行思路(5分);
(2)有无专职管理人储备及自身物质和经费保障(5分);
(3)能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节省破产费用的思路,管理人报酬方案等(5分)。
(二)会计师事务所
(1)业务收入。最近3年年均业务收入200万元的,得基础分数 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执业年限。每满1年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 执业表彰。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省级以上部门执业表彰的,每表彰一次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机构规模(20分)
(1)从业人员。拥有10名专职注册会计师的,得基础分数5分;每增加1名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经营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得基础分数5 分;以自购房屋为经营场所且面积达100平方米的,得基础分数 5分,以上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执业经验(20分)
接受委托每办理1起企业破产、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计、资产评估事务,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执业能力(20分)
最近3年内人均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15件的,得基础分数5分;每增加10件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5.其它综合因素(15分)
(1)能否保障企业破产、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工作顺畅,对办理案件进度的执行思路(5分);
(2)有无专职管理人储备及自身物质和经费保障(5分);
(3)能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节省破产费用的思路,管理人报酬方案等(5分)。
(三)税务师事务所
1.机构规模(35分)
(1)从业人员。拥有4名具有法律资格证书或者税务师、会计师(含助理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或者具有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5年以上的经济师(工程师)等专职从业人员的,得基础分数10分;每增加1名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得基础分数5分;每增加5万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经营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得基础分数5分;以自购房屋为经营场所的且面积达100平方米的,得基础分数5分,以上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执业经验(35分)
办理或参加过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得基础分数15分;每办理或参加1起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加4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加15分。
4.其它综合因素(15分)
(1)能否保障企业破产、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工作顺畅,对办理案件进度的执行思路(5分);
(2)有无专职管理人储备及自身物质和经费保障(5分);
(3)能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节省破产费用的思路,管理人报酬方案等(5分)。
(四)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
1.机构规模(35分)
(1)从业人员。拥有5名具有法律资格证书或者会计师、税务师(含助理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或者具有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5年以上的经济师(工程师)等专职从业人员的,得基础分数10分;每增加1名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认缴出资。认缴出资达到10万元的,得基础分数5分;每增加5万元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经营场所。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得基础分数5分;以自购房屋为经营场所的,面积达100平方米的,得基础分数5分,以上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执业经验(35分)
办理或参加过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经历的,得基础分数15分;每办理或参加1起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加4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加15分。
4.其它综合因素(15分)
(1)能否保障企业破产、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工作顺畅,对办理案件进度的执行思路(5分);
(2)有无专职管理人储备及自身物质和经费保障(5分);
(3)能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节省破产费用的思路,管理人报酬方案等(5分)。
(五)个人
1.从业资格(20分)
具有法律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5年以上的律师、经济师(工程师),得基础分数20分。
2.经营场所(10分)
以租赁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得基础分数5分;以自购房屋为经营场所的,面积达100平方米的,得基础分数5分。以上面积每增加10平方米加 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执业经验(40分)
有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经历的,得基础分数20分,每办理或参与1件案件,加4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加15分。
5.其它综合因素(15分)
(1)能否保障企业破产、公司解散、公司强制清算工作顺畅,对办理案件进度的执行思路(5分);
(2)有无专职管理人储备及自身物质和经费保障(5分);
(3)能否先行垫付破产费用,节省破产费用的思路,管理人报酬方案等(5分);
本公告内容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姚蓓熙 郭国泰
联系电话:0971-6165323 0971-6163055
监督电话:0971-6163105
电子邮箱:qhsgymet@163.com155105669@qq.com
申报地址: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628室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