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上午,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尕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年。
2022年3月8日晚,被告人尕某某与被害人卓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于是二人约定地点解决嫌隙,被告人尕某某见被害人走到离自己约1米左右时便拿起事先准备好的枪向被害人下半身开了一枪,造成被害人轻伤一级。次日,被告人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处以上刑罚。
非法持有枪支对社会公众有潜在的危害,即会造成群众的恐慌,又会危害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们要远离枪支弹药,如若发现要积极主动上缴,为社会的安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