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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民间借贷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履行
作者:德令哈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22 15:46: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德令哈市法院怀头他拉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仅化解了当事人的心结,也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朋友情谊,使原、被告双方深切地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被告盛某某与原告侯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盛某某向侯某某借款3900元整,于2022年7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到期后盛某某并未主动还款,后经侯某某多次催要,被告盛某某均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侯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仔细查阅卷宗,征得双方同意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到法庭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沟通调解及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欠款。

该案的成功调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在借款时,除了要有借条或借款合同,还要有付款的证据。在进行较大数额借款时,出借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借款的主体、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资金给付方式、使用期限、还款期限、利息等,付款时尽量固定好原始证据,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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