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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省高级法院  发布时间:2022-10-10 15:52:44 打印 字号: | |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已于2022年8月16日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6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

(2022年8月1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规范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结合青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协助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  在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律师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律师调查令。

在破产程序中申请律师调查令时,破产管理人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可以由代理律师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其他破产管理人需另行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

第三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案件当事人或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

破产管理人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律师调查令无需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材料,但需提交破产受理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其他破产管理人另行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的,仍需提交本条规定的全部材料。

第四条  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号;

(二)申请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或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代理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单位、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五)调查取证的目的及理由;

(六)需要调查收集的具体证据;

(七)不能自行调查取证的原因;

(八)对于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仅限于本案诉讼中使用,保证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完整、真实的承诺;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书需详细列明调查事项,由代理律师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五条  对代理律师提出的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由负责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签发。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律师并说明理由,通知过程应记入笔录。

第六条  申请调查证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当事人或律师可以自行收集的;

(四)直接向对方当事人收集的;

(五)证据不为协助调查的单位、个人保管的;

(六)用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线索;

(七)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仅载明“相关资料”“财产状况”等概括性内容,没有详细具体列明的;

(八)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以律师调查令方式收集证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号;

(二)案件名称;

(三)代理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单位、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以及提供证据的相关要求;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签发日期和院印;

(八)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律师持律师调查令向协助调查的单位、个人收集证据时,应出示身份证、律师调查令和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书)。

第九条  持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为协助调查的单位、个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登记材料、备案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也可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但不包括物证。

证人证言不得持令调查收集,但相关单位已制作成笔录的,可以调取笔录复印件。

第十条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为十个工作日。

律师调查令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代理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可申请延长律师调查令期限一次,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协助调查的单位、个人对律师调查令及相关证件核对无误后,应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当场提供有关证据并填写回执。当场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有特殊情况的,经向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说明,一般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协助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等,在回执上注明材料数量、页码、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协助调查的单位、个人对律师调查令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联系核实。核实后仍有异议的,应在回执上说明具体原因。

协助调查的单位、个人认为调查的证据不宜由律师直接阅看的,可以密封调查证据并在回执上注明,由持令律师转交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或者直接提交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

持令律师要求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和证据材料的,协助调查的单位、个人有权拒绝提供。

第十三条  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取证后,应将回执及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对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代理律师应承担保密责任,且仅限于本案诉讼使用。

第十四条  【违规使用律师调查令的后果】持令律师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收集的证据;

(三)引导协助调查的单位、个人提供不实、歪曲的证据;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

(五)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私自拆封协助调查人密封的证据材料;

(六)擅自泄露、散布持令收集的证据;

(七)利用持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

(八)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或者滥用调查证据的行为。

持令律师及共同参与调查人员具有前款行为,人民法院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对持令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五条  律师调查令样式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及回执等相关材料应入卷归档。

第十六条  律师持异地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在我省调查取证的,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样式

          2.律师调查令样式

          3.律师调查令回执样式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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