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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摄影作品谨防侵
作者:城东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01 12:02: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城东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马某某主张被告青海某冷链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某一篇文章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涉摄影作品。经核实比对,被控侵权作品与诉请保护作品的元素、构图、结构等均相同。被告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发布主体,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在其文章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已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删除案涉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据此,承办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结合案涉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和艺术美感、一般使用费用、被告的侵权情节及过错程度、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相应合理费用等因素,向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充分的释法明理,并提供了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供双方当事人参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并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当前微信公众号运营者们存在“网站上的资源本来就是公用的可以随便转载”“作品可以下载就视为作者默许使用”“文章未注明禁止转载便可以转载”错误认识。鉴于微信公众号本身具有“向不特定用户传播”的性质,在其公众号擅自使用并向不特定的受众传播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就有可能侵犯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因此,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应当尊重他人原创成果,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形成尊重知识、鼓励创新、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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