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代持又称借名买房,通俗来讲就是甲买房子,但登记在乙的名下,房子表面上归乙,但双方都明白房子是甲的。房产代持是买房人被限购或限制贷款时常用的一种对策,虽然当时能够顺利购买房产,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案情回顾:原告王某琴、李某金系夫妻关系,2002年王某琴借用贺某利的名义参与单位集资建房,购买了位于格尔木市区的集资住房一套,王某琴交付全部购房款,2003年集资房建成后王某琴和其丈夫李某金取得钥匙入住。2004年9月格尔木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了该集资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显示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人记载到出名人贺某利名下。随着时间推移,该套房屋的价值升值,之后,王某琴与李某金多次要求贺某利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拒,王某琴与丈夫李某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集资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受理案件后,法院承办法官联系被告做调解工作,由于被告已离开格尔木返回原籍,加之被告认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其名下,其即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经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调解无果,后该案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琴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且诉争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双方借名形成的事实上购房民事行为应属有效,判决被告贺某利协助原告王某琴、李某金办理案涉房屋的变更登记,依法维护借名人王某琴、李某金的房屋所有权。该案宣判后,被告贺某利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作出维持判决。
近年来,由于房产价值的巨幅增长,借名买房人在支付较大购房款后,出名人因房屋价值的增长造成心理不平衡,便产生企图将房屋归其所有的心态,不承认与借名人之间有过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由于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往往具有亲属、朋友、同事等较为亲密的关系,一旦产生纠纷,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则借名人就需要承担借名买房的举证责任,同时还需要达到不存在权属变更障碍的条件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借名买房存在风险,如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将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即使合同有效,一方面对于借名人而言,可能存在出名人拒不返还房屋、出名人擅自出卖房屋、出名人擅自在房屋上设定权利限制等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出名人而言,也存在出名人丧失购房资质、购房成本增加、借名人按揭断供导致出名人信用产生问题甚至陷入诉讼、房屋出租后产生管理问题由出名人承担责任等隐患。因此借名人和出名人均应慎重考虑借名买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