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这对曾经恋人对簿公堂,要求“离婚”。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表兄妹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纠纷案。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李某的父亲与被告王某的母亲系亲兄妹,李某与王某系表兄妹关系,原被告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2020年9月25日,李某与王某在西宁市某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登记结婚时,向婚姻登记处隐瞒双方系表兄妹的事实。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规定,属无效婚姻。据此,互助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决定。对于彩礼等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作出处理。
法官说法:婚姻家庭直接关系国家秩序和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有序发展至关重要,无效婚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其行为法律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无效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登记结婚的,该婚姻无效。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人生大事,一段婚姻不仅关乎自己,更关乎后代子女的健康,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且无效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体现着双方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法律保障婚姻自由、恋爱自由,但我们的婚姻、恋爱自由关系应当建立在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