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纠纷,获得了群众的好评。
2019年7月,老王到一家公司干保安,工作时不慎摔伤住院,共计住院28天。伤势好转后,老王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了工伤,经鉴定老王构成九级伤残。同时老王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他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陪护费、后续治疗费等。经裁决支持了老王大部分的请求,最终裁决公司赔偿老王12万余元,因为没有证据,老王要求的后续治疗费20000元没有得到支持。
后来老王又住院取出钢板,再次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但是被仲裁机构拒之门外。无奈之下,老王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了平安区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后续治疗费12000余元。公司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老王的全部损失,不应当再进行赔偿。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后,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释法明理,经调解,最终老王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赔偿老王医疗费及陪护费8500元,同时老王承诺就此次工伤不再要求公司支付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平安区法院提醒读者,如果发生工伤,请及时联系工作单位申请工伤,如果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可以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