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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东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作者:城东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1-10 09:49:30 打印 字号: |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1月9日,城东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西宁市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因婚姻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和,原告马某某认为其与金某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申报令》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而另一方当事人受文化水平、调查取证能力等的限制,对配偶的收入、财产等情况不甚了解,导致举证和法院的财产调查难以顺利开展。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下一步,城东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依法公正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充分彰显公平正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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