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全州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基本案情
原告索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德令哈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争议较大,故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时限等。同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就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据此推定该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在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该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已经成为离婚案件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经济收入的增加,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向法院主动、如实申报财产信息,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合同财产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德令哈市法院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先后研究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并在向离婚诉讼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
该制度的施行有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最大限度查实涉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推动矛盾纠纷一次解决,提升审判质效,促进案结事了,为当事人构建更加诚信、透明的诉讼环境。
法条链接
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