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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宠物“闯祸”引纠纷 法官释法促调解
作者:城中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10 08:34:3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为了给日常生活增添乐趣饲养宠物,而宠物“闯祸”伤人事件屡有发生,因宠物侵权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6月,原告与丈夫在小区楼外公共区域电梯口处等候电梯时,被告饲养的宠物犬在未牵绳的情况下冲向原告,并咬伤原告左下肢。事情发生后,被告在原告家属要求下陪同其前往疫苗接种点接种狂犬疫苗并垫付疫苗费用,但双方因后期产生的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费用产生分歧,双方僵持不休,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城中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加之案件法律关系较为清楚,了解到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随即开展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案中,承办法官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后,被告诚恳的向原告书写了致歉信,原告表示谅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被告也明确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会切实担负起看管宠物的责任,提升文明养犬意识,避免宠物伤人。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携带动物外出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因不当或不合法行为造成宠物伤及他人,做到文明饲养,按期疫苗,共同构筑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安全环境。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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