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始终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贯穿到为老百姓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的具体实践中。
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供暖不热而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周某居住于格尔木市某小区内,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供暖期间,屋内温度一直不达标。他多次向原告某物业公司反映,但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原告周某未交纳当年的取暖费。欠费近1年后,被告周某被原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缴纳欠付的供暖费3000余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知原、被告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周某情绪激动,称自己欠费是因为供暖温度不达标,物业公司长期未解决所致,并非有意拖欠。了解矛盾焦点后承办法官指出,物业公司对被告周某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形成供暖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向被告周某收取暖气费是合理合法的,但由于被告周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供暖温度未达标,物业公司却未及时改进,说明物业公司在服务工作上也存在问题。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原告某物业公司表示今后会加强公司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减免部分取暖费,被告周某当即支付,原告申请撤诉,双方纠纷圆满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一般情况下,因供暖公司、物业责任使业主室内温度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标准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