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深化“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成果,海南中院执行法官多次研究部署刑事裁判涉财产罚金刑案件执行工作,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情理和法理相融合,切实维护法院判决的强制力,树立司法权威。3月2日,在海南中院“春风化执”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开展第四天,被执行人赵某主动将5万元罚金缴纳至该案“一案一账户”中,该案得以终结执行。
案情回顾:赵某因犯贪污罪被海南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审判庭将该案涉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后发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过实地走访调查,搜集到其妻子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该房屋虽然面积有90多平米,但房龄却有十年以上,且为被执行人和妻子及两个孩子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房。鉴于此种情况,若直接处置该房产,评估拍卖周期长,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生产生活将会陷入窘境。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赵某及其家属耐心开展工作,向他们释明主刑有期徒刑和附加刑罚金都要执行,未按期履行罚金缴纳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会随时追缴。通过多次释法明理工作,被执行人赵某及其家属希望法院能给予被执行人赵某开始新生活的机会,不要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黑名单”,承诺分期缴纳罚金并主动缴纳了首期罚金5万元。该案执行过程中既维护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权威,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执行人生产生活的能力,实现了“执行双赢”。
法官说法:《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财产刑执行是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的附加刑,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等问题,追缴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犯罪所得将依法上缴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