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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交通事故巧调解 当场履行解民忧
作者:城中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06 08:55: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2022年9月,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方同车道内原告解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了尾部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解某车内乘客王某某受伤,三车均受损。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王某该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由于王某的过错,致使解某待处理及维修车辆被迫停止运营22天,给解某造成营运损失费10969.2元,但王某一直未向解某赔偿停运损失,故解某向城中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城中法院立案庭立即委派交通事故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姜宏伟进行调解,在了解到双方诉求和矛盾焦点后,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劝解,并向他们阐述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双方思想工作,在调解员耐心沟通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同意赔偿解某营运损失费8000元,并当场履行了支付义务,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城中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不断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节约了法律资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践行了为群众办实事的宗旨使命。

在此温馨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大家一定要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切实做到文明行车,安全行驶。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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