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格尔木市法院受理了原告鲍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年10月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鲍某将一辆二手货车转让给被告马某,车辆总价24500元,被告支付转让费后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依约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被告,被告支付了 24500元车款后一直未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鲍某将被告马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后了解到,原告鲍某在案外人处购买了一辆货车,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将车辆转让给被告马某,之后涉案车辆又进行了两次转让。车辆一直登记在原车主名下。承办法官联系到最后购买涉案车辆的车主时,其认为该车辆仅是用于工程拉运货物,没有必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涉案车辆前后经过了四次转让,原告鲍某前往车管所咨询后得知,过户时车辆必须在现场,否则无法过户。原告鲍某告诉法官因车辆无法找回,所以法院即使进行了判决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申请撤诉。承办法官随后办理了该案的撤诉手续。案件虽然结案了,但问题没有解决。承办法官告诉原告,虽然撤诉了,但还是会尽可能想办法实际解决问题。随后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多次和后几手的买家沟通,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案外人张某明白了若车辆一直不过户,之后车辆发生问题很有可能会影响到自己,遂同意配合将此事解决。在承办法官的催促下,张某最终将车辆购买了回来,并对车辆进行了检验,于近日将车辆办理了过户手续。办理完当日,张某将车辆行驶证拍照后发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立即将行车证转发给原告鲍某,鲍某看到后向法官表示感谢,该纠纷在原告撤诉后得到了实质性的解决。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从便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拓宽为民办实事的思路,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真真切切的为老百姓办实事、化难事,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