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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了之”还是“案结事了”
作者:互助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07 09:00: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双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法官“以调代判”成功解决了百万赔偿款无法即刻履行的问题,使双方利益实现最大化。

2021年8月8日晚,原告王某在被告互助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工作时,因操作员失误,致使铁网砸伤原告双腿,导致下肢瘫痪。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护理期限二十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300万余元以及今后康复训练的后续费用。承办法官实地考察后发现被告经营场地是租赁的,厂房里养了几百只鸡和几十头猪,这次事故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其父亲也受了伤,根本无力一次性支付那么多赔偿款。而原告一方离异并带有一子,身体残疾再无收入来源,今后的生活步履维艰。此案虽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巨额赔偿款一次性很难执行到位。一纸判决会使被告陷入经营困难,资不抵债到合作社倒闭,原告的债权更加难以实现。由于被告无力聘请律师,对赔偿款一筹莫展,承办法官计算出赔偿方案,三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的十几年同学关系,到原告受伤后郭某某自始至终在医院照料并支付全部医药费十几万元,法官耐心疏导、分析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互助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分十年付清160万元赔偿款,并当庭给付10万元。法官积极协助原告通过了诉讼费免交的审批,免去该案诉讼费用近一万元。该方案既缓解了被告的支付压力,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得到实现。

司法的目的不是解决案子,而是解决问题。该案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不仅感受到了司法的力度,又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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