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互助县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并当庭宣判9件危险驾驶案,9名被告人被判刑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一
2022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轻型栏板货车在互助县威远镇海州华府南区12号楼二单元门前倒车时,撞到停车位上的青AP××号车上。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1655mg/100 mL。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取得谅解。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石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
2022 年5月8日15 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6×× 号车沿平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互助县五峰镇海子村路段时被举报查获。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为235.0675mg/100ml。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
案例三
2022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甘N××号车在互助县威远镇彩虹大道倒车时撞到青BT××号车,致两车损坏。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的质量浓度为231.6615mg/100mL。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500元并取得谅解。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
2022年4月2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6××号车沿民小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机场辅路丁字路口东50米处时撞上停在路边的冀J××号车尾部,致两车受损,青A6××号车乘车人范某某唇裂伤。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标示为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18.703mg/100ml。海东市河湟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驾驶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任某某车辆损失4000元并取得谅解。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五
2022年7月24日22时21分,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L××号车在互助县威远镇海洲国际广场惠客家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质量浓度为215.5695mg/100ml。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六
2022 年9月28 日17 时50 分许,被告人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鸿日”牌四轮电动汽车沿威韵线由南向北倒车时,撞至停放在道路西侧由王某某驾驶的青B××号车,致二车损坏。经青海省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甘某某肇事时驾驶的无号“鸿日”牌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围内的四轮低速客车。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标示为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48.2055mg/100ml。互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某赔偿王某某车辆修理费460元,并取得谅解。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甘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七
2022年07月02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青HR××号小型轿车沿互助县五十镇班彦村主巷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吕某某驾驶的甘A××号车相撞发生事故,致甘A××号车损坏。经鉴定: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2355mg/100m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4000元,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八
2022年8月24日 16时 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M××号车从互助县威远镇路桥花园小区沿桦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夏广场小区路段时,与赵某某驾驶的无号“西北王”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204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苏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案发后,苏某某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谅解。经法院审理,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九
2022年4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号车威远镇彩红坊小区沿威远北路由西向东行驶时,驶入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造成吉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吉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吉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吉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健康,广大驾驶员要坚决摒弃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恶习,不能存有任何侥幸心理,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杜绝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