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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驶”不得!平安区人民法院对八起危险驾驶案集中宣判
作者:平安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4 09:20:30 打印 字号: | |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震慑酒后驾车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近日,平安区人民法院对八起危险驾驶案进行集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郭某某等8人,分别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交管部门查获。经检测,各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过80mg/100ml的法定入罪标准,其中汪某某等5人血样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平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四个月不等的判决,并对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25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宣判后,八名被告人均自愿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近年来,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频发,醉酒驾驶机动车已危害公共安全,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要遵法守法,不要存任何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醉酒‘驶’不得!”刑庭法官马春英说道。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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