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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首例社区矫正罪犯撤销缓刑听证会
作者:共和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7 08:29:08 打印 字号: | |

3月13日,共和县法院首次召开撤销缓刑听证会,对共和县司法局提请的撤销罪犯彭某某缓刑建议进行公开听证。共和县司法局、共和县人民检察院、罪犯彭某某及其家属到场参加会议。

2020年1月20日,彭某某趁其母亲才某熟睡后,操作才某手机,将绑定到才某微信上的其继父娘某农村信用社储蓄卡上的10000元存款转到自己微信上,用于日常消费。因为彭某某审判时系怀孕的妇女,共和县法院依法判决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彭某某因多次酒后闹事、不假外出、不按规定签到、不参加学习等行为,被社区矫正机关共和县司法局给予警告两次,后向共和县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听证会上,合议庭听取了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缓刑的事实、理由、建议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罪犯彭某某及其家属陈述了申辩意见,到会检察员发表了监督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经休会合议当庭作出裁定,裁定认为彭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内虽有违反监管规定,存在不假外出、酗酒闹事等行为,但矫正机关在给彭某某送达第二次警告通知书后,实际未给其一定的考察期,无法证明在矫正机关作出第二次警告后彭某有新的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情形”,裁定对罪犯彭某某不予撤销缓刑。裁定作出后,法官和检察员、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彭某某和其家属进行了谈话教育,彭某某当场表示一定会珍惜这次机会,以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保证不再出现不服从监管的情况。

至此,共和县法院首次撤销缓刑案件听证会结束,该案在六日内即宣告审结。此次听证会是共和县法院首次对撤销缓刑举行公开听证,是推行司法公开、践行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公正的又一次有益探索,推动了撤销缓刑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最大程度保证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强化了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缓刑案件的程序意识,加强了审判、监督、执行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为形成有效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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