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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醉驾车主获刑 同“醉”亦同“罪”
作者:化隆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17 08:42:19 打印 字号: | |

3月16日,化隆县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扎巴镇广场集中开庭审理当庭宣判5起危险驾驶案,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监督,化隆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及群众共五十余人旁听了庭审。五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十五日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其中,被告人罗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给一起饮酒的其他醉酒人员驾驶被查并被判处刑罚,经追诉,将罗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共犯判处。

案情回顾:2021年10月30日,被告人罗某与赵某(已判刑)在出租屋饮酒后,赵某驾驶罗某的机动车载乘赵某外出,行驶至化隆县巴燕镇体育广场丁字路口时与何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赵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2.5毫克/100毫升。2022年10月26日,赵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化隆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在明知赵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由赵某在道路上驾驶,放任危险行为发生。根据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为他人提供犯罪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故认定罗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化隆县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现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和旁听群众进行法治宣讲,劝诫大家要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教唆、强令、帮助他人酒驾仍然涉嫌犯罪,杜绝侥幸心理,避免以身试法。同时,告诫社区矫正人员在入矫服刑期间要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若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人员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不仅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起到威慑及警示作用,还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邀请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官的司法礼仪、庭审驾驭能力给予肯定,对法院经常开展巡回审判、举行庭审观摩等活动表示赞赏。庭后,主审法官及部分旁听群众接受官方媒体采访,就如何有效防范醉酒驾驶,杜绝侥幸心理,提倡文明驾驶,保障行车安全,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近年来,针对“醉驾”、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呈现出的多高发态势,化隆县将继续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凝聚打击合力,深入探索“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模式,积极开展危险驾驶、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的专场巡回审判,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聚焦“向谁普”“普什么”“怎么普”,把一次次巡回审判变成一场场生动的普法课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平安化隆建设贡献法院智慧。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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