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王剑锋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剑锋在担任西宁市城北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城北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在明知郑寿山人大代表资格存在问题,未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下,仍然授意下属将郑寿山推选为城北区、西宁市、青海省三级人大代表,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2009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剑锋在任西宁市城北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西宁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8.6288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王剑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退赃128.6288万元,并缴纳罚金2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王剑锋有期徒刑四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剑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