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古以来“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的例子数不胜数。孝老爱亲是和谐家风的重要体现,赡养扶助老人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衙门庄人民法庭办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判决子女在指定期限内支付老人抚养费,年过七旬的赵某得以老有所养。据了解,赵某育有两儿一女,均成人立户,年事已高的赵某本就因身体残疾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居住在最小的儿子家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基本的生活虽然有所保障,但是因为年老多病医疗费成为负担,于是将另外两个子女告上法庭,承办法官在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后,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之前因家庭琐事积怨较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承办法官联系当地村委会,巡回审理此案件,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当庭判决二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赵某赡养费500元。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每个子女都有责任使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大通县人民法院将坚守好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充分保障被赡养人的切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