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两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工作,最终均圆满化解,受到了辖区群众的称赞。
2001年,林某与李某恋爱,李家要求林某入赘,双方订立“入赘协议书”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林某将户籍迁入李家所在的村民小组,并与李家共同生产、生活。
2013年,张某与甘肃籍村民刘某在甘肃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在甘肃与刘某生活,但户籍一直未迁出,其承包份额的土地一直在原籍。2021年,林某、张某所在的村民小组将部分土地转让给某旅游投资公司,经村民代表大会议定,该集体土地补偿金按户籍在该村的人参考2019年度缴纳合作医疗名册平均进行分配,但不考虑在户的出嫁姑娘、女婿、外甥及时间节点后增加的人口。事后,林某、张某均未分得土地补偿金,故而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土地补偿金。
据了解,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而案件中对林某、张某不予分配补偿金的决议虽系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但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应认定无效。
对此,两起案件承办法官分别组织了林某、张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村民代表,从法理角度做了针对性的释法析理和耐心讲解,使其知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又从诚信、和谐的角度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村委会分别给付林某、张某土地补偿金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