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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减免诉讼费用 真情传递司法温暖
作者:兴海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03 08:40:51 打印 字号: | |

“感谢你们指导我立案,还给我减了这么多诉讼费,这样好的服务态度,我从未体验!”3月15日的一个晌午,当事人娘某不断地向兴海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说着感谢的话。

基本案情

原告娘某家住青海省兴海县一个偏远山村,全家承包了545亩草山。自原告小的时候,其父就将草山转包给其叔叔多某(本案被告),多某每年会给付承包费。2005年原告父亲去世,多某随以各种理由不支付承包费并侵占娘某一家承包的草山拒不返还。原告娘某无生活来源,且家中出上有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家中生活异常拮据,无奈原告诉至法院,希望人民法院能主持公道,要回自己一家的草山。

办案经过

立案前后,该案件多次组织了调解,双方因争吵不断,3月28日经主审法官黄宏副院长和人民调解员登登多杰的不断释法说理及耐心疏导下,原、被告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被告多某将娘某父亲抵押在自己手中的属于娘某一家的草山承包经营权证返还给娘某,另外娘某返还多某15万元的草山承包费。调解当日双方在法官的见证下签名捺印,并互赠哈达表达重修旧好,下班前亦拿到了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

历经两代人的事件,以双方的互谅互让和全体办案人员的努力协调而终于案结事了,这就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真实写照,也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个缩影。一件件的纠纷一件件地解决,公平正义的信念萦绕在每一个司法干警心中。

近年来,兴海县人民法院立足工作实际,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落实诉讼费减缓免制度。2023年第一季度兴海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累计为符合诉讼费减缓免的案件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金额达5125元。钱虽不多,但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

法官普法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之第三条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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