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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中介纠纷巧调解 当庭给付解矛盾
作者:城东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0 08:31: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城东法院立案庭小额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一起中介合同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罗女士通过西宁某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售房信息看中一套房屋,了解完房屋具体信息后,双方约定好时间看房。看房后次日,罗女士与房主、房产中介公司一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的3%,由房屋买卖双方各担一半。但房屋完成过户后,罗女士迟迟未支付其应当承担的中介费,该房产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被告罗女士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房产中介公司为罗女士提供看房信息并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罗女士理应对中介服务支付相应报酬。最终,罗女士当场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其欠付的中介费,该房产中介公司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城东法院将以“质效双优”竞赛活动为契机,不断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减轻群众诉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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