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承办法官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注重守正创新,为群众所想,避免出现一个案件衍生多个案件的情形,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张某系某村村民,被告王某、马某、李某均不是原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0年2月,王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己的一处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折价20万元卖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张某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房屋买卖后,王某将原告原有房屋拆除,又购买了其他两处房屋一并拆除后修建成宾馆和饭店进行经营,后于2015年7月将案涉房屋出卖给马某,马某又于2022年3月将此房屋出卖给李某。直到去年,案涉房屋所在村适逢旧村改造,李某作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就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房屋及其他财产与城乡建设局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总计补偿金额200多万元。
原房主张某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根据“房地一致”原则,农村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或出售,城镇居民及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不得向非本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告觉得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向西宁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城乡建设局依法与原告签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但经西宁中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买卖协议的民事基础法律效力如何,关系到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释明给原告应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该案涉及的多份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原告撤诉,将被告王某、马某、李某诉至城中法院,要求确认三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审理时发现,如果就案办案,判决确认三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将会引发多起民事和行政案,即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会影响城市建设速度。承办法官在查找相关案例后,会同合议庭成员研究讨论案情,鉴于原告原有房屋已拆除,客观上已无法返还,决定以给付原告一定补偿费的方式解决纠纷。在通过对各方当事人大量释法明理的讲解,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意愿,及各方当事人互让互谅的基础上,法官居中调解,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了案涉房屋的所有纠纷,既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目前,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该案中,案涉房屋及宅基地系农村房屋,王某、马某、李某均不是张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案涉房屋已交付,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