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塔尔湾法庭审结一起中年人“闪离”案件。原告(男,约50岁)与被告(女,53岁)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均系再婚。2023年2月13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在几天后按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双方共同生活几天后就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发生矛盾后被告便返回娘家居住,期间两人间断性来往。2023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现金38000元。
该案受理后,法官了解案情后决定快速审理。办案团队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进行送达,同时将原告传至法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进行调解。刚到法庭时原、被告情绪激动,双方均有“被骗了”的心理,原告认为两人生活时间极短,被告应全额退还彩礼,被告认为两人已领取结婚证并共同生活,虽同意离婚但坚决不退彩礼,两人互相诉说对方的不好。经过法官耐心调解,释法说理,两人情绪慢慢得以平复,认为两人无法继续一起生活,无和好可能,被告也同意退还原告部分彩礼。经查,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退还的彩礼现金中,包含举行婚礼摆宴席支出18000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被告自愿离婚,被告同意退还一半彩礼现金。
承办法官根据该案案情,对该案进行快审快结,使婚姻双方尽早摆脱不幸婚姻的藩篱,也减少了当事人来回跑路的诉累,同时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提升办案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写在最后
日常生活中,闪婚闪离现象在适婚青年群体中似乎更为常见,而中年人在生活的磨砺下,更应明白婚姻是两人相互扶持、相互照顾、相互陪伴,是谨慎思考过后的选择,更是责任;而不是一时冲动作出的决定,更不是“过家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