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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法院:入赘婚姻破裂引起析产纠纷 承办法官倾情释法化解矛盾
作者:湟中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23 10:17:24 打印 字号: | |

“入赘”不同于传统婚姻模式的“男婚女嫁”,受“赘婿补代”“赘婿养老”等传统观念影响,“上门女婿”融入女方家庭的现象仍极为普遍。但这之后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往往被大众所忽视。

为打通诉讼服务“最后一公里”,近日,湟中法院少年家事庭承办法官,决定变“坐堂审判”为“上门开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因该案涉及赘婿、妇女权益保护等热点话题,区妇联相关领导、村委会干部参与旁听。

被告卢某某入赘原告张某某家多年,双方因家庭琐事龃龉不断,感情一直不和,常年分居,已于2023年2月解除婚姻关系。但家产分割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张某某,考虑父亲年迈,子女均已成年,为未来思虑再三,与父亲共同将被告卢某某就分家析产事由诉至法院。自受审案件以来,承办法官已多次进行实地调查及问询,被告始终情绪激愤拒绝调解。无奈之下,法官要求双方再三斟酌,分别给出合理方案做好应前准备,决定实地勘验后现场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因原宅基地共同建造的房屋户主姓名,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其父亲变更为被告卢某某,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中东房7间的归属权。

被告:原告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要求分割张某某的存款,原宅基地房屋户主系其本人,属于其个人财产,入赘多年以来,功劳苦劳都无从计算,不同意二原告的分割请求,并要求二原告以其入赘年限,按每年20000元给付其补偿款。

法官:在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后,法官认为二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被告卢某某对二原告按年支付补偿款的要求无依无据,不予支持。

为避免日后因积怨发生更大悲剧,法官又从农村习俗、家庭亲情、赘婿承载的心理问题等方面为切入点,展开生动的现场普法教育。

“结案不代表真正的化解矛盾,家事案件看似案情简单,却隐藏着深层矛盾,希望妇联、村委会等职能部门都能把化解家事矛盾、引领良好家风、促进家庭和睦作为日常宣教的重点,共同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注重“包办婚姻”、“入赘女婿”等带来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

“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更要有主动维权的勇气,不论你有像今天原告这样的诉求,还是有今天被告这样内心的苦衷,都希望大家学会用事实说话,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我们都应向幸福前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与时俱进,“入赘女婿”离婚案件已非常普遍,但由此产生的析产纠纷要想成功办理,实属不易。”

今后,湟中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将持续坚持把司法服务的触角延伸至基层治理末梢,以把庭开在“村头”“炕头”的方式,亲近群众,努力在源头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本案相关内容解析

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为对该财产形成有贡献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家庭关系解体后,原家庭成员均可要求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被告以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出轨为由,要求分割另一方存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不能认定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通俗来说就是要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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