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启用“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模式,公开开庭审理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八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该案是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青海湖国家公园区域内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西宁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玉林、城建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白海青、法工委副主任张晓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韩雪梅及部分市人大代表、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部分民警共40余人参加了旁听。
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八人携带作案工具,共同驱车至海晏县某乡附近的青海湖畔偷捕青海湖湟鱼。次日凌晨,八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八被告人共计捕捞青海湖裸鲤(湟鱼)376.45公斤。
青海湖裸鲤是我国特有的鱼类种质资源,也是青海湖特有的珍稀物种,在青海湖“鱼鸟共生”的生态系统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保护青海湖裸鲤对维护青藏高原地区生态平衡乃至推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都有着重要意义,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八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捕捞376.45公斤青海湖裸鲤,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在庭审过程中,八名被告人均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缴纳修复生态环境费用73784.2元,并在省级报刊就非法捕捞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综合以上情节,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当庭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9个月不等,对部分初犯、偶犯及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宣判后,合议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及青海湖湟鱼的生存现状角度出发,对各被告人进行了教育引导。各被告人也表示将引以为戒,今后不再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一名守法公民。
本次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有效遏制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形成良好的打击犯罪和社会警示效应,向社会公众展示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态度和决心。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将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海生态文明建设重大要求和省委全力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新要求,进一步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群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为我省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