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小青说案子|合伙不分红起纠纷 诉讼不重视领后果
——由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秦某合伙纠纷案看积极应诉的重要性
作者:格尔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05 08:47:0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秦某签订《投资入股合作协议》,原告按协议要求出资。后因被告刘某某、秦某不分红不公开进出账目,原告李某某提出退伙。二被告不予退还合伙投资款,原告李某某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秦某始终不重视应诉,采取消极态度逃避责任,放弃权利。

小青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必要当事人故意不接听法院电话、不接受法院调解、同时认为自己不露面人民法院就无法裁决,从而放弃了出庭举证质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的消极应诉案件。被告秦某在一审法院第一次排期开庭时消极应诉不签收法院传票起到一定的拖延作用,导致第一次送达开庭应诉手续失败。其在他人的“指点”下继续不接听法院电话,但其所使用的电子媒介签收的关联性最终使该案二次开庭排期成功并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据原告的证据关联性作出一审裁决。被告秦某因其不出庭、未及时准备和提交充分的证据,领取一审败诉后果。秦某提起上诉后依旧在他人的“指点”下未准备充分的证据保护自身权益,而是采取“哭穷”的手段浪费庭审机会,错失用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最终领受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其承担全额返还投资款的法律后果。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