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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效双优】喜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作者:格尔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06 08:51:30 打印 字号: |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通过颁布之际,为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守护雪域高原生态环境经验成效。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案例入选!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入选的案例为《青海省某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诉格尔木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对环保相关问题予以充分论述并形成明确结论,统一了类案裁判规则,充分发挥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裁判规则的引领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格尔木市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发展公司)为矿山企业,2006年与原告青海省某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案涉租赁场地堆存尾矿渣,直至2016年退租时仍未进行合法处置。经调查评估,上述尾矿渣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周边有枸杞种植地、耕地和地表水流经。因无法与某发展公司取得联系,格尔木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农垦公司发出督办通知,将历史遗留尾矿渣交由出租人某农垦公司处置。某农垦公司委托专业公司处置后,起诉某发展公司追索由此产生的治理费用2612402.28元。

【裁判结果】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某发展公司负有不能造成环境污染及合同终止时将土地恢复原状的义务,反映出某农垦公司可以预见某发展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但其在长达十年的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未对某发展公司持续、大量堆存尾矿渣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依法处置;在合同关系终止后,随即将案涉场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其不作为导致损害结果进一步扩大。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确定某农垦公司自行承担15%的责任,判令某发展公司承担剩余85%的责任。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青藏高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建设生态文明转化为各族群众的自觉行动,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案中,被告在种植地、耕地和地表水流经地周边长期堆存尾矿渣,严重侵害周边生态环境。原告作为土地权利人,对场地租赁方堆存固体废物的行为未尽合理监督义务,在承租方失去联络时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先行承担土地修复治理费用。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确定租赁双方各自分担修复治理费用的比例,对于教育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具有示范意义。

每一篇优秀案例背后,都凝聚着办案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司法智慧。下一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全面深化“质效双优”竞赛活动,进一步加强典型案例推荐工作,健全完善案例提炼总结工作机制,提高案例撰写质量,通过加强培训、评先评优等举措,进一步调动和培养法官及审判团队的案例撰编意识和撰编能力,深入挖掘精品案例和典型案例,推动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再上新台阶。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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