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始终以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的“国之大者”为己任,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守护好“三江源头”、保护好“中华水塔”。为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于2023年5月9日上午10时,采取“3+4”七人合议庭模式,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西宁铁路运输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片区、青海湖国家公园区域内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审理的首例集七人合议庭、远程视频方式、双语模式案件。
2021年11月,被告人丹某将其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的疑似野牦牛犊1头出售给被告人布某。2022年6月间,被告人达某、果某、白某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1头疑似野牦牛犊,后由被告人丹某、达某、果某运输至曲麻莱县秋智乡,途中导致该野牦牛犊死亡。2022年6月间,被告人丹某、达某、果某又在该地区非法猎捕10头疑似野牦牛犊。后由被告人丹某、达某、果某运输至曲麻莱县秋智乡,途中导致疑似野牦牛犊5头死亡,剩余5头分别出售给被告人布某2头、才某2头、达某1头。以上案涉疑似野牦牛犊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野牦牛,每头价值人民币50万元。
野牦牛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青藏高原特有物种,具有极为重要的生态价值。野牦牛牛犊被非法猎捕脱离原栖息地和原集群,不仅导致可可西里查乌玛地区野牦牛牛种数量减少,还将破坏原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环境平衡,进而威胁青藏高原生态健康。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出售及收购野牦牛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丹某、达某等七名被告人非法捕猎、运输、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在庭审过程中,向七名被告人告知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给生态保护所造成的伤害及损失后,七名被告人均表示忏悔,自愿认罪认罚,表态不再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将积极投身于公益保护事业,争做护林员守护绿水青山,同时其中三名被告人积极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报刊就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另外四名被告人表示愿意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但因家庭经济现状无法缴纳,待有能力时一定补缴。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以上情节,当庭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分别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对各自涉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克服“三难”,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一是保障翻译,解决沟通难。本案七名被告人均系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其中四名被告人语言为西藏安多方言,三名被告人语言为玉树康巴方言,均无法用汉语进行沟通。为确保诉讼程序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特邀请青海民族大学及曲麻莱县司法局的双语人员分别为七名被告人一对一进行翻译,使整个庭审过程无沟通障碍。二是多方协调,解决开庭难。七名被告人均羁押于曲麻莱县看守所,近900公里的距离增加了开庭的难度。为进一步提高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突破距离限制,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主管副院长带领四名法警前往曲麻莱县法院对接提押被告人及远程视频开庭事宜,确保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三是提前着手,解决审理难。本案中被告人人数众多,语言沟通困难,羁押地区偏远,当地人民陪审员不足,大部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面对审判中出现的重重困难,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本着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集中力量提前着手,对出现的相关问题提早沟通协调解决,并对生态保护相关规定及猎捕野牦牛对青藏高原生态健康的影响等进行了咨询了解后作出公正判决,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本次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既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又对潜在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和预防作用,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普法效果。庭审结束后,旁听家属纷纷表示该庭审让他们受益匪浅,认识到保护野牦牛的重要性。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向旁听家属及当地居民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