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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守护 以爱浸润 共助少年成长
作者:大通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5-29 08:49: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通县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并当庭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爱未成年人

黄明(化名)与杨甜(化名)原系夫妻,2012年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孩黄笑(化名)随父亲黄明共同生活,母亲杨甜每月给付黄笑抚养费。2019年黄笑患病,自此黄明带着黄笑多次前往医院治疗,产生相关费用,病情虽渐趋稳定,但并未治愈,还需后续巩固治疗。现黄笑以身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杨甜负担自2019年以来发生的相关费用的50%,父亲黄明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因涉及到未成年利益,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原告黄明认为,杨甜多年来并未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对女儿关心不足、探望较少,即便来探望也是匆匆见一面就将孩子送回来,看病治疗也从未陪同。被告杨甜表示,离婚后她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在此之前也应孩子父亲黄明要求汇款给孩子看病。与黄明沟通也存在困难,每次杨甜想探望孩子均因沟通不畅无果。加之自己已再婚并生育子女,有了新的家庭,各项花销都很大,让其承担一半费用的诉求她无法接受,这使得对双方的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注意到,虽然双方都态度坚决,但其实他们对孩子都有着深厚的感情,孩子就是本案的突破点。因此,法官以孩子为切入点,在与黄明交流的过程中,肯定了他独自抚育培养孩子的辛苦,同时依据《民法典》关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劝导他协助杨甜探望孩子。而对杨甜,承办法官建议她给孩子更多的陪伴和关注,女儿患病且花费较大是客观事实,身为父母,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对孩子的病情并无助益。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态度终于缓和,均表示愿意让步。经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杨甜当庭给付相关费用的一半。承办法官向二人释明,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也不因父母有了新的家庭和子女而免除。抚养费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变,抚养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但应当以被抚养人实际需要为限。

关爱未成年人成长是司法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少年家事审判庭始终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新举措,着力用法律为未成年人护航,助力少年儿童向阳成长。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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