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上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王某某受贿、滥用职权上诉一案。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某某在任西宁市城北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西宁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购房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8.6288万元;在任城北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城北区区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明知郑某某(另案处理)人大代表资格存在问题,未进行资格审查的情况下,授意他人将郑某某推选为城北区、西宁市、青海省三级人大代表。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郑某某当选为区、市、省三级人大代表,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应当与滥用职权罪并罚。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上诉至省高级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案件事实、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保障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最后上诉人进行了陈述。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纪委监委、省网信办、省民政厅、省司法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地震局、新华社青海分社、西川中学、西杏园社区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在青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以及上诉人家属共30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