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西法院审结了一起系犯罪分子利用网络通信工具冒充公司领导,对公司员工实施诈骗导致公司损失,用人单位向单位员工主张赔偿损失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该案系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电信诈骗,在未核实具体信息的情况下将公司款项转入陌生账户,致使公司财产受到损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审慎义务,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应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因劳动者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适当赔偿。考虑到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地位不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用人单位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亦应承担一定风险,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既要考虑企业与劳动者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也要兼顾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平衡,同时本案在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后公司损失正在被逐步追回,故本案判定劳动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司法裁判应起到树立正确导向、规制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该案既体现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劳动法的价值取向,也督促劳动者审慎履职。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体系良性健康发展,弘扬和谐、公正、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