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醉”上加罪
-----漠视法律、必遭严惩!
作者:城北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08 08:31:03 打印 字号: | |

拒绝酒驾、醉驾,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却有人依然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近日,城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该案被告人周某在无证醉驾被查获后仍不知悔改,一周后竟再次无证醉驾,最终将自己送进铁窗。

案情回顾:

被告人周某于2021 年8月4日23 时无证醉酒驾驶货车,在西宁市城北区沿祁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祁连路与北川河西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 从送检的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2 mg/100 ml。

公安机关在对其8月4日醉驾的犯罪行为侦查期间,8月9日,被告人周某再次无证醉酒驾驶货车,沿西宁市城北区双苏堡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双苏堡村49号门前时,与停放在门路西侧的青ALB970号“日产”牌小型客车碰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从送检的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89 mg/100 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法,在无证醉驾被查获后,再次醉驾且发生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严惩。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周某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服判。

 警示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虽已是老生常谈,但是我们身边酒后驾驶的行为仍然存在,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在此,呼吁广大驾驶人员要以此类案件为警示,充分认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树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杜绝醉酒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莫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将付出沉痛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