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午,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原政协副主席、茫崖市委原书记孔某某受贿上诉一案。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0年至2019年1月,孔某某在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工作委员会书记、茫崖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00余万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宣判后,孔某某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诉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引导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围绕案件事实、量刑情节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后,孔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省广播电视台、青海路桥集团、西钢集团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代表以及上诉人家属共30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