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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张!损失380余万!男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审获刑
作者:格尔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29 15:33:52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最常见的发票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别看那只是一张小小的纸,它却关系到国家税款的征收管理。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却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为牟取个人私利,肆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等待他们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伪造虚假销售合同,空转资金流水,为自己及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40张,致使国家税款损失380余万元……6月28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系陕西京晟物流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格尔木煜泰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李某发合作经营格尔木星鸿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

2019年6月,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注册成立格尔木龙斐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金乾垦商贸有限公司、格尔木延饶通商贸有限公司三家空壳公司。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蒋某某与梁某某利用注册的上述三家空壳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活动的情况下,向其实际控制的格尔木星鸿商贸有限公司、陕西京晟物流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金额7131887.14元,税额927145.42元,价税合计8059032.56元。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与格尔木锦豪商贸有限公司、西藏鑫盛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等九家下游企业无真实交易活动的情况下,收取“开票费”后,以格尔木煜泰物流有限公司、陕西京晟物流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格尔木星鸿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上述九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5份,金额24434641.97元,税额2911200.87元,价税合计27345842.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又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补交部分税款且交纳部分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官说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反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对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对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税收调节杠杆产生严重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虚开税款和实际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任何企业或个人不要铤而走险,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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