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质效双优|巡回审判进乡村 司法服务零距离
​——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巡回审理调解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作者:互助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30 09:44:05 打印 字号: | |

2023年6月26日,互助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互助县五峰镇下一村开展巡回审判,邀请本院调解员、村干部等对原告相甲德、相乙德、相丙德诉被告孔祥甲、孔祥乙、孔祥丙追偿权纠纷一案进行庭前调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三原告系三被告的舅舅,三被告的母亲相德某系三原告的姐姐,相德某因身患疾病于2023年2月份去世,相德某在世时,三被告作为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三原告便将相德某接到自己家中轮流照顾直至去世。期间,三原告为相德某支出了一定医疗费用、生活支出费用及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相德某去世后,还支出了办理后事的费用。三原告认为,三被告作为子女未按照义务赡养老人且未承担老人的生活、生病支出,三原告作为相德某的弟弟承担了以上费用,现相德某去世,三被告应当向三原告给付以上费用,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亲戚关系、双方纠纷时间跨度大的特点,本着追求案结事了的效果,认为调解是最好的处理方式。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各执己见,调解进程一度难以进行,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下,从道德到亲情、从亲情到法律,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结合案情释法析理,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想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三被告给付三原告各项费用合计80000元,本案纠纷就此化解。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连接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互助法院民事审判庭始终立足审判工作,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今后工作中,将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运用巡回审判机动、群众易于接受、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优势,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家门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释法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的限制,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等,属于赡养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他人或者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由其子女支付。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顺忠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