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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源法院:一男子袭警 获刑!
作者:湟源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13 09:20:32 打印 字号: | |

7月11日,湟源县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某袭警罪一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以来,湟源县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湟源县公安局部分干警旁听了案件审理过程。

案情直达

2021年9月9日下午13时,湟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带领辅警前往处置吴某某酒后在湟源至西宁的公交车上寻衅滋事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情况下,用拳头分别击打两名辅警腹部、额头,并用脚踢其中一名辅警腿部,执法民辅警控制被告人吴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用脚踢了民警腹部,后被告人被依法控制带至城关派出所。

湟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以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起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打击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保护了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保障了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袭警罪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以及实施打砸、毁坏、抢夺等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的行为。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对于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快速发展,起着至关的重要作用。在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中暴力袭警,不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是严重冲击国家法律底线,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是绝对不允许的。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全体公民的应尽义务,在遇到民警、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要多给予理解和支持,并尽可能配合好,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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