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门源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县农牧、教育、公安部门工作人员及群众三十余人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一网络社交平台上与一陌生网友取得联系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名下五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涉案银行卡入账金额达2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获利8500元。门源县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和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当庭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寄语: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帮信犯罪尤为突出,跃升我国三大罪名之一,特别是不少务工人员、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分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更有甚者,成为帮信犯罪的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等帮助,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支付账户等仅限于本人使用,一旦出租、出借或者出售,轻则泄露个人信息,受到限制办卡等信用惩戒或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涉嫌犯罪身陷囹圄,葬送大好前途。
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戒,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奋斗观和人生观,同时也提高防范意识,切莫为了贪图一时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让自己的人生蒙尘,让家人痛心抱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