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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效双优 |婚约不成引发财产纠纷 酌情退还引导善良风俗
作者:民和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02 08:30:34 打印 字号: | |

订立婚约并给付彩礼是一项历史悠久的传统习俗,对我国的婚嫁观念具有深远的影响。伴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升,彩礼的数额和种类逐渐增多,解除婚约时伴随的经济矛盾也随之增加。近日,民和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海某某、冶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告冶某某与被告海某某系母女关系。原告马某某、被告海某某于2021年1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并订立婚约。同年在被告家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被告因婚约收取原告彩礼175000元,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原告马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海某某、冶某某返还收取的相关财物。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海某某虽然依照当地风俗办了婚礼,但是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最终解除婚约,因此被告海某某、冶某某基于婚约而收取原告马某某支付的相关财物应予返还。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判处被告返还65000元。

典型意义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我国民法典规定,结婚自由,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高价彩礼”现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不利于家庭和谐美满,亦未能发挥移风易俗在助力乡村振兴的独特作用,司法裁判应当对于这一社会现象予以正确的社会价值引导。本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海某某虽然订立了婚约,甚至依照当地风俗习惯办了婚礼,但是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从法律上讲,两人的婚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婚约解除时,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相关财物应否返还就成为双方争议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对于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属于该规定中有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故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应予返还部分彩礼。此外,实践中,由于支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往往不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因此,本案被告海某某的母亲冶某某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郭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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