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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法院:适用案外人担保 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作者:城中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23 14:40: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适用案外人担保机制,顺利促成执行案件终结。


2019年4月起,被执行人共向申请执行人订购三批次钢带管、收缩带等管材管件,申请执行人依约向被执行人交付了货物。2021年10月,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账,被执行人就欠款事宜出具了《欠条》,但《欠条》载明的支付日期已过,被执行人并未按照约定日期清偿货款。申请执行人曾多次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申请执行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于2022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书,然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遂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向城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认真分析梳理案情,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冻结,给其生活造成不便,如果拒不执行还面临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偿还5000元,并找了案外人进行担保。随后,法官联系了案外人,询问其是否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并向其解释说明如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案外人予以认可,并向法院出具了保证书,载明了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担保责任。至此,申请执行人也打消了顾虑与担忧,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一段时间暂缓执行,双方就债务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终结执行。

法官说法: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若有资产实力的案外人能够为被执行人的还款提供担保,一方面能打消申请执行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有利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利益;另一方面能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促进和解协议的自觉高效履行,如果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来源:青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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