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宠物成为人们家庭中的一员,宠物伤人事件也常有发生。近日,城东法院东川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宠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双方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息诉止争。
案件经过
2023年1月31日晚,原告乐乐(化名)在小区内同母亲散步时遭到被告李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攻击咬伤头部,当晚立即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额部皮肤裂伤(贯穿伤)、头皮撕裂伤、左眼眶上壁骨折、左眼脸皮肤裂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被告所饲养的犬只属于《西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市区饲养及出现的大型犬。原告监护人认为被告李某某饲养的宠物因管理不当导致幼子身体受损,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则认为宠物犬已经牵领了狗绳,原告身体受损系其监护人在散步时未照看好孩子导致,故不予赔偿。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仔细研判分析,详细制定了庭前调解方案,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向原、被告讲解法律规定及计算赔偿数额,并向原告监护人说明调解结案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减少诉累。经过耐心疏导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元,并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近年来,养宠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然而大型犬散养户外、未系犬链、随意遛狗等行为却屡见不鲜,饲养的宠物虽然大多生性温顺,但野性使然,动物天生具备侵害他人的危险。动物所有人应当注重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控力度,积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动物在管控失序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害。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幼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实行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只要发生伤人事件,对损害结果有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时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